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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条)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1.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1.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
  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设置防雷、防静电、防潮、防晒、通风等设施,或者设施不能正常工作。
  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工作。
  1.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备案、评估、监控。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定期演练。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規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按照規定备案。
  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且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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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2:19:24